近几年,关于公务员兼职是否违纪的话题多次引起舆论热议,也引发了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那么,党员干部下班后送外卖、开专车、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行为究竟有没有违纪?一起来看!
公务员下班送外卖是否违纪?纪委官方回应了
近日,一名自称属于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留言:
相关截图热传,引起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截图
1月16日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的回复。
1月16日14时许,宝应县纪委在上述网站回复称:
开专车的副镇长被纪委查了,网友却感动了?
2016年5月中旬,安徽歙县王村镇一名副镇长因病导致生活遇困,在滴滴注册成为车主。
这则新闻很快引起舆论热议。
从法理上看,公务员兼职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确实有法有规可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从“法纪”的角度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确实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但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通过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的行为,是否违规违纪却值得商榷。
副镇长开滴滴贴补家用被媒体曝光后,大多数网友不仅没有谴责他,反而对其表示了同情、理解甚至声援。
实践中,对何为构成违纪行为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 如,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只要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包括下班后送外卖、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均属于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
这种观点没有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主要精神,简单机械地理解条文。 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必须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要对“营利活动”作限制性、实质性的解释,而不能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混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不能违规兼职、不能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与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相比,增加了限制性用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相一致,可有效避免实践中人为加码和扩大化现象,需认真领会。二是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兼职、创业,不应被视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是关于“营利活动”的含义或界定。 “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